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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購屋重大變革!!上有政策已逐步實施 建商將如何因應??
永慶高師大 曾代書彙編 0913-272318
攸關國內購買預售屋交易制度變動的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業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行政院消保會)
於本(98)年9月24日第169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將請主管機關內政部儘速公告實施,以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之權益。
本修正草案邀集產官學界及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研議討論,
並參考定型化契約過去的執行成效及缺失,
於檢討後加以補強及修正,為使契約條款更為公平互惠,
本次條文更動幅度不小,其中對於消費者權益相關的部分包括:
一、 詳實揭露預售屋交易資訊。對於預售屋相關交易資訊,業者須於定型化契約中詳實揭露,
並以條列方式逐項說明,使消費者能一目了然,
其中包括: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共同使用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及房地總價。
而1.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2.分別揭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之價款,
是本次修法新增內容。
二、 房屋面積誤差找補,改採「有誤差就找補」,
取代原「房屋面積誤差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規定。
而找補金額亦須依不同建物用途(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 分別計算找補金額。
此外,如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有誤差,
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消費者亦得選擇解除契約。
三、 契約除應將房屋價款標示清楚外,
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亦須分開標示價格。
本次修法,有鑑於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的構造成本、功能性及價值不盡相同,
應各有不同之價格;
當各面積發生誤差,建商與消費者相互找補時,始有所依據。
四、 買方遲延利息降為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為配合中央銀行利率調整,
本次修法將買方遲延利息由「萬分之五單利計算」修改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五、 預售屋權利之轉讓,
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收手續費外,
賣方收取之手續費應以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一為上限。
因經濟不景氣造成部分消費者無力負擔房屋款項,不得已將房地產轉讓,
有鑑於部分業者未能體恤買方之困難,
向買方收取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五至十不等之手續費而衍生消費糾紛,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於契約中明定手續費之上限。
六、 新增不動產經紀人員之責任。預售屋買賣,若透過不動產經紀業務之公司仲介或代銷居間服務者,
應由該公司指派經紀人員於本契約簽章及解說等事宜。
七、 規範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的銷售預售屋行為態樣。
參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對於賣方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的銷售預售屋行為態樣,
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中詳細規範。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次修訂幅度頗大,對於預售屋交易秩序會有一定程度之衝擊,
主管機關內政部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後,
會預留給業者緩衝期間才實施,本會呼籲業者能及早因應調整,
過渡期間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爭議時,
希望業者能以客戶至上的服務精神,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行政院消保會基於全國消費者保護最高行政機關之立場,
除肯定內政部前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用心外,
並籲請其他行業之消費者主管機關,亦能適時檢討與消費者權益相關之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仍呼籲全國消費者,倘發生任何消費爭議,
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
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永慶高師大 曾代書彙編 0913-272318
攸關國內購買預售屋交易制度變動的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業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行政院消保會)
於本(98)年9月24日第169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將請主管機關內政部儘速公告實施,以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之權益。
本修正草案邀集產官學界及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研議討論,
並參考定型化契約過去的執行成效及缺失,
於檢討後加以補強及修正,為使契約條款更為公平互惠,
本次條文更動幅度不小,其中對於消費者權益相關的部分包括:
一、 詳實揭露預售屋交易資訊。對於預售屋相關交易資訊,業者須於定型化契約中詳實揭露,
並以條列方式逐項說明,使消費者能一目了然,
其中包括: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共同使用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及房地總價。
而1.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2.分別揭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之價款,
是本次修法新增內容。
二、 房屋面積誤差找補,改採「有誤差就找補」,
取代原「房屋面積誤差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規定。
而找補金額亦須依不同建物用途(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 分別計算找補金額。
此外,如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有誤差,
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消費者亦得選擇解除契約。
三、 契約除應將房屋價款標示清楚外,
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亦須分開標示價格。
本次修法,有鑑於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的構造成本、功能性及價值不盡相同,
應各有不同之價格;
當各面積發生誤差,建商與消費者相互找補時,始有所依據。
四、 買方遲延利息降為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為配合中央銀行利率調整,
本次修法將買方遲延利息由「萬分之五單利計算」修改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五、 預售屋權利之轉讓,
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收手續費外,
賣方收取之手續費應以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一為上限。
因經濟不景氣造成部分消費者無力負擔房屋款項,不得已將房地產轉讓,
有鑑於部分業者未能體恤買方之困難,
向買方收取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五至十不等之手續費而衍生消費糾紛,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於契約中明定手續費之上限。
六、 新增不動產經紀人員之責任。預售屋買賣,若透過不動產經紀業務之公司仲介或代銷居間服務者,
應由該公司指派經紀人員於本契約簽章及解說等事宜。
七、 規範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的銷售預售屋行為態樣。
參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對於賣方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的銷售預售屋行為態樣,
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中詳細規範。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次修訂幅度頗大,對於預售屋交易秩序會有一定程度之衝擊,
主管機關內政部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後,
會預留給業者緩衝期間才實施,本會呼籲業者能及早因應調整,
過渡期間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爭議時,
希望業者能以客戶至上的服務精神,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行政院消保會基於全國消費者保護最高行政機關之立場,
除肯定內政部前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用心外,
並籲請其他行業之消費者主管機關,亦能適時檢討與消費者權益相關之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仍呼籲全國消費者,倘發生任何消費爭議,
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
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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